刑事訴訟法修正部分條文
刑事訴訟法修正部分條文於112年12月12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法主要係為配合各級檢察署更名及銜稱去法院化;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明定審判長於科刑調查程序,應先曉諭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之方法,另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法院原則上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機會,並應記載定應執行刑審酌事項,以完善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之程序保障;就駁回再審聲請裁定之相關文字,予以明確規範,以避免實務適用疑義。
本次修法主要係為配合各級檢察署更名及銜稱去法院化;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明定審判長於科刑調查程序,應先曉諭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之方法,另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法院原則上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機會,並應記載定應執行刑審酌事項,以完善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之程序保障;就駁回再審聲請裁定之相關文字,予以明確規範,以避免實務適用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