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4條之1條文於112年12月15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條例增訂條文係為遏止不正當方式取得運動產業票券轉售而獲取暴利的行為,使民眾均有平等參與運動賽事或活動的機會。立法院審議時並通過附帶決議,政府執法過程中,行為人在轉讓其先前自主辦單位取得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而加計收取實際支出合理必要的手續費、郵費等費用,則非屬加價販售樣態,將不予處罰。
       本條例增訂條文通過後,充分彰顯政府保障民眾觀賽權益及打擊運動賽事或活動黃牛決心,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健全運動產業發展。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