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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增訂並修正部分條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增訂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2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有鑑於近年查獲新型態改造槍砲案件,高達8成之非制式槍砲為模擬槍改造,為加強非制式槍砲溯源管理,爰將模擬槍之處罰提高為刑事罰,並增訂納管其主要組成零件及處罰規定,同時顧及影視產業需要,增訂許可影視攝製得使用模擬槍及強化行政檢查等相關規定。其次,為遏阻公共場所開槍行為造成大眾恐慌,增訂持槍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開槍之處罰規定。再者,為防止犯罪行為人故意於開槍後隨即攜械自首,僥倖尋求減免刑責,爰將犯本條例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修正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法院依具體個案判斷是否減輕其刑。另基於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尊重,特增訂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未成年人之繼承及使用自製獵槍訂定相關規定;以及對原住民持獵槍於公共場所開槍行為,增訂「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之阻卻違法規定,以兼顧治安維護及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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