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修正第三十六條條文
土石採取法修正第36條條文於112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自公布日施行。
鑑於中國大陸船越界違法抽取我國海砂案例層出不窮,為有效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之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規避罰責,本院委員爰提案修正本法第36條,針對該條第3項所定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明文規定,以有效遏止不法,貫徹執行國家公權力。
鑑於中國大陸船越界違法抽取我國海砂案例層出不窮,為有效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之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規避罰責,本院委員爰提案修正本法第36條,針對該條第3項所定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明文規定,以有效遏止不法,貫徹執行國家公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