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部分條文於112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10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5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114條之2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以及配合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於102年7月1日改制,修正本條例有關檢察機關名稱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之相關規定;另將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4有關檢察事務官之任用資格規定,移列至本條例規範;並配合法官法第42條規定,修正本條例有關司法官免職規定;再者,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相關法律之變革,相關適用之法律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10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5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114條之2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以及配合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於102年7月1日改制,修正本條例有關檢察機關名稱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之相關規定;另將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4有關檢察事務官之任用資格規定,移列至本條例規範;並配合法官法第42條規定,修正本條例有關司法官免職規定;再者,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相關法律之變革,相關適用之法律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