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第三十六條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第36條條文於112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刪除本法第 36 條第 1 項所定繳付公保保險費日數限制,增進公保被保險人生育權益保障;另考量國家整體資源之合理分配,配套增訂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以避免重複享有相同性質之保障;再者,增訂被保險人得依本次修正情形追溯請領生育給付。上開修正有助於建構完善之公保生育給付規範。
本次修正刪除本法第 36 條第 1 項所定繳付公保保險費日數限制,增進公保被保險人生育權益保障;另考量國家整體資源之合理分配,配套增訂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以避免重複享有相同性質之保障;再者,增訂被保險人得依本次修正情形追溯請領生育給付。上開修正有助於建構完善之公保生育給付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