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原住民身分法
原住民身分法於112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修正通過。此次修法係回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將取得原住民身分放寬規定,明定父或母為原住民,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或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或是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的姓,符合這3款規定之一者,均取得原住民身分。
另修正前規定已成年的原住民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後就無法回復,過於嚴苛,此次修法予以放寬,讓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之人,可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另針對有原住民血統,但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就被非原住民收養的情形,依修正前規定必須先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但修正後,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取得原住民身分。對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有更充分之保障。
另修正前規定已成年的原住民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後就無法回復,過於嚴苛,此次修法予以放寬,讓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之人,可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另針對有原住民血統,但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就被非原住民收養的情形,依修正前規定必須先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但修正後,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取得原住民身分。對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有更充分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