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房屋稅條例增訂第6條之1條文;刪除第12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2年12月1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係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稅負、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稅負,爰修正全國單一供自住之房屋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調降至1%、修正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採改全國歸戶,針對納稅義務人持有多戶而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範圍為2%至4.8%,且各地方政府均應在該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採全數累進課徵,倘未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計課房屋稅。另修正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期能達到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目標,並防杜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規避稅負。
本次修正係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稅負、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稅負,爰修正全國單一供自住之房屋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調降至1%、修正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採改全國歸戶,針對納稅義務人持有多戶而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範圍為2%至4.8%,且各地方政府均應在該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採全數累進課徵,倘未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計課房屋稅。另修正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期能達到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目標,並防杜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規避稅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