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修正第十七條條文
所得稅法修正第17條條文於112年12月1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係為鼓勵國人生育、落實「零到六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意涵,以及減輕弱勢租屋族群經濟負擔,爰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適用年齡由5歲擴大至6歲,並將第1名女子扣除額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各為22萬5千元,且刪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排富規定,以達到鼓勵生育減低少子化衝擊之目的。另修正將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改移列為特別扣除,並將扣除額額度由12萬元調高至18萬元,同時將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納入排富規定,期能照顧無屋族群租屋之需求,合理負擔其居住支出。
本次修正係為鼓勵國人生育、落實「零到六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意涵,以及減輕弱勢租屋族群經濟負擔,爰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適用年齡由5歲擴大至6歲,並將第1名女子扣除額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各為22萬5千元,且刪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排富規定,以達到鼓勵生育減低少子化衝擊之目的。另修正將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改移列為特別扣除,並將扣除額額度由12萬元調高至18萬元,同時將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納入排富規定,期能照顧無屋族群租屋之需求,合理負擔其居住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