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於113年4月16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條例制定重點,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推動計畫;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並對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設人行道者,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優先實施改善;另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採取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措施、時段性行人徒步區、行人優先區等方式,提供行人步行環境;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每年考評並公布地方主管機關之執行成效;考評績效不佳者,得減列相關道路交通改善計畫之補助額度,以督促地方主管機關確實執行。
透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制定,希冀可達到建設、改善、維護、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確保行人用路安全。
本條例制定重點,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推動計畫;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並對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設人行道者,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優先實施改善;另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採取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措施、時段性行人徒步區、行人優先區等方式,提供行人步行環境;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每年考評並公布地方主管機關之執行成效;考評績效不佳者,得減列相關道路交通改善計畫之補助額度,以督促地方主管機關確實執行。
透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制定,希冀可達到建設、改善、維護、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確保行人用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