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
旨揭條文於113年4月23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國際間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強化進口管制措施,增訂禁止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進口我國市場,而其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另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主管機關亦得公告限制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並增訂違反前開規定之罰責,以有效遏止不法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流通。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國際間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強化進口管制措施,增訂禁止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進口我國市場,而其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另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主管機關亦得公告限制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並增訂違反前開規定之罰責,以有效遏止不法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流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