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電子簽章法
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於113年4月30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法重點:1.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2.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1種類型。3.明定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4.增訂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5.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並訂定落日條款,各該公告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1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2年為限。
本法修正施行後,將有助於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
本法修正施行後,將有助於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