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修正部分條文
國籍法修正部分條文於113年5月7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修正通過。本次修正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所需居留年限,由修正前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修正為繼續2年以上或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明定有殊勳於我國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申請歸化時得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以表彰其貢獻;另增訂現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監護之非本國籍兒童及少年,亦得申請歸化。
國籍法修正部分條文通過後,有助於延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來臺發展,提升我國之國際競爭力;肯定感謝殊勳外籍人士長期在醫療、社福、教育等領域及對偏遠鄉區的奉獻;有效解決「黑戶寶寶」在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及就學權益等方面長期居於弱勢的問題,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之意旨。
國籍法修正部分條文通過後,有助於延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來臺發展,提升我國之國際競爭力;肯定感謝殊勳外籍人士長期在醫療、社福、教育等領域及對偏遠鄉區的奉獻;有效解決「黑戶寶寶」在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及就學權益等方面長期居於弱勢的問題,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之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