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十四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
旨揭條文於113年5月7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係為促使工廠負責人重視危險物品申報責任,俾利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事先充分掌握危險物品資訊,完善防災及救災工作之事前部署、預演及稽查管理,減少意外災害造成之生命及財產損失,修法將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等情事之罰鍰數額提高為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其處罰方式修正為由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期透過強化處罰方式及管制效果,落實工廠對於危險物品之申報義務,俾利主管機關適時稽查管理。
本次修正係為促使工廠負責人重視危險物品申報責任,俾利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事先充分掌握危險物品資訊,完善防災及救災工作之事前部署、預演及稽查管理,減少意外災害造成之生命及財產損失,修法將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等情事之罰鍰數額提高為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其處罰方式修正為由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期透過強化處罰方式及管制效果,落實工廠對於危險物品之申報義務,俾利主管機關適時稽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