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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姓名條例修正部分條文於113年5月14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修正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單列為名字;臺灣原住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其他少數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如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以傳統姓名登記者,得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但均以1次為限。另增訂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調查確認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其內涵意義、取用方式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之指引,俾使姓名登記符合原住民族之傳統規範。
       藉由姓名條例修正部分條文,落實憲法對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保障,有助於傳承原住民族之命名文化與慣俗,並可呈現國家語言文化之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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