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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7條之1、第63條及第63條之2條文於113年5月14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最高罰鍰新臺幣1,200元以下之違規行為,民眾不得檢舉,但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以及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停車等5項,仍開放民眾檢舉;違規記點方式則限於當場由警察舉發之案件可確認實際駕駛人者,始予記違規點數,至於逕行舉發及民眾檢舉舉發之案件則不予記違規點數;汽車駕駛人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違規點數2點,從每年1次可扣抵2點規定,修正為每年2次可扣抵4點。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將可兼顧道路交通安全與一般民眾駕駛車輛權益及職業駕駛人工作權,並解決民眾檢舉相關爭議及記點黃牛亂象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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