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並修正部分條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3年5月28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開議日無法決定時之處理方式;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並對立法委員之口頭提問應依序即時回答;重要事項改採記名投票,明定法律位階人事同意權案之處理程序;增訂逕付二讀議案,應交黨團協商之規定;明定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及違反規定時之處罰;增訂調查權行使規範,得要求相關人員提供文件、資料及檔案,及違反規定時之處罰;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並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及為虛偽陳述之處罰。
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強化國會取得充分、完整之資訊權力,並發揮立法權監督之效。
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強化國會取得充分、完整之資訊權力,並發揮立法權監督之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