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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再生醫療法        再生醫療法於113年6月4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重點包括:一、促進研究發展: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二、再生技術管理:明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之範疇、執行醫師之資格及應向病人充分說明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三、細胞源頭管理:細胞操作執行機構及細胞保存庫,應對組織、細胞提供者進行合適性判定。四、加重罰則:除加重對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或為再生醫療廣告之處罰至最高2千萬元外,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得沒入其執行再生醫療之設備及再生製劑。本法呼應再生醫療之臨床實務管理需求及產業發展需求,並確保再生醫療安全、品質及有效性,未來接受再生醫療病人之權益將更有保障。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