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第六條條文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第6條條文於113年6月4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草案係由委員提案。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自114年起每年禁伐補償金由每公頃新臺幣(下同)3萬元提高至6萬元,每年所需補償金約52.15億元,較現有補償金增加約25.99億元。此外,禁伐補償金額度,自114年起,每2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的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進行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不僅保護森林,為臺灣土地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源及生態保育之目的,更落實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