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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12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立法重點包括:就源防詐機制、溯源打詐執法等「雙源齊清」面向,其中就源防詐機制又細分為金融防詐措施、電信防詐措施、數位經濟防詐措施。
       金融防詐措施部分:金融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得採取相關控管措施並通報司法警察機關;建立照會同業機制,當檢測異常交易時,可照會同業查證確認相關資訊,攔阻不法金流。
       電信防詐措施部分:電信事業在販賣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國際漫遊服務之前,必須先查證使用自然人入境資料,一旦查無入境,不得提供國際漫遊服務。
       數位經濟防詐措施部分:要求具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必須指定法律代表,並需配合我國防詐措施;網路廣告平臺刊登或推播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的內容。若違反規定,視情節輕重可處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
       溯源打詐執法部分:詐欺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而因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本條例立法施行後,應有助於政府戮力防制與查緝,提升民眾防詐免疫力,守護民眾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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