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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3年7月12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規定,以及修正通訊使用者資料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依職權調取,刪除調取通信紀錄須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限制,增訂檢察官得依職權調取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的罪名,例如妨害電腦使用、脫逃、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並增訂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資料之義務,以及違反者之罰鍰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後,對於近年來利用網路遂行詐騙、盜取個資或資安駭侵犯罪不斷增加之趨勢,得採取有效偵查措施,以打擊網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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