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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海洋保育法        海洋保育法於113年7月12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明定海洋委員會為加強保護海洋生物,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禁止進入,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為確保劃定海洋庇護區的嚴謹及公正,應設立由專家學者、原住民、漁民團體、保育團體等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會,其中不具官方身分的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1/2;原住民及漁民團體代表總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1/3。審議會的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超過2/3同意。充分保障原住民、漁民的權益,彰顯對於在地族群意見的重視以及權益的保障。
       海洋保育法經過多年的社會溝通及行政協調,包含立法院的公聽會及審查時要求海洋委員會與漁民、原住民舉辦6場公聽會。本法制定後是海洋保育強而有力的工具,應有助於政府與民間合力強化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等3大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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