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修正部分條文
所得稅法修正部分條文於113年7月15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係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之處罰,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等。修正條文使扣繳義務人義務及責任更符行政法上義務之事責一致原則,亦有助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本次修正係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之處罰,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等。修正條文使扣繳義務人義務及責任更符行政法上義務之事責一致原則,亦有助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