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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八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        不動產估價師法增訂第18條之1及第18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8條及第46條條文於113年7月15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有鑑於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相關權利估價業務,估價品質良窳對於當事人財產權及不動產市場秩序影響甚鉅;為配合不動產估價實務作業需要,確保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人員具備相當知能,爰增訂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制度,協助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估價業務相關工作,並明定其應具備資格條件等規定。另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修正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消極資格規定,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
       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建立不動產估價助理員管理制度,以確保當事人權益及健全不動產相關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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