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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修正第五條條文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修正第5條條文於113年7月15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條例原定申請期間已於113年6月11日屆滿,卻仍有過半宗教團體因各類因素尚未申請,本院委員爰提案修法延長申請期限。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宗教團體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期限,從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延長為4年,有助於保障宗教團體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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