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條及 第二十三條條文
國民體育法增訂第20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5條及第23條條文於113年7月15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1.增訂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以宣示政府對性別平等之重視,並帶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等單位共同推動。2.增訂學校應提供學生及運動教練投保團體傷害保險的規範,使保障措施更加全面完善。3.定明由教育部體育署就商業保險對選手短期失能理賠給付額度與選手合約薪資差額部分予以補助,給予職業運動選手充分的保障。
本法修正後,將有助於政府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維護學生參加綜合運動賽會之保險權益,及保障選手保險理賠與合約薪資差額補助等推動成效。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1.增訂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以宣示政府對性別平等之重視,並帶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等單位共同推動。2.增訂學校應提供學生及運動教練投保團體傷害保險的規範,使保障措施更加全面完善。3.定明由教育部體育署就商業保險對選手短期失能理賠給付額度與選手合約薪資差額部分予以補助,給予職業運動選手充分的保障。
本法修正後,將有助於政府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維護學生參加綜合運動賽會之保險權益,及保障選手保險理賠與合約薪資差額補助等推動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