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修正第三十三條條文
地方制度法修正第33條條文於113年7月16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縣(市)原住民議員名額採外加計算,不在總額內含;將修正前條文規定「人口在80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43人」之議員總額計算門檻,修正為「人口在70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43人」,使部分人口減少縣(市)議員席次不減少;修正施行後依本條第2項計算之縣(市)區域議員名額多於111年11月26日選出名額者,以111年11月26日選出名額為其名額,避免造成議員席次變動。
本法修正施行後,彰化縣、基隆市、新竹市及雲林縣於下屆議員選舉,將各增加1席山地原住民議員;屏東縣下屆議員選舉,將不因總人口減少而減少議員席次。
本法修正施行後,彰化縣、基隆市、新竹市及雲林縣於下屆議員選舉,將各增加1席山地原住民議員;屏東縣下屆議員選舉,將不因總人口減少而減少議員席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