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第四條條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第4條條文於113年7月16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
為避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長期掌握權力,並明確任期交錯制,原委員「任滿得連任」規定,修正為「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增訂「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並刪除「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及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增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
為避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長期掌握權力,並明確任期交錯制,原委員「任滿得連任」規定,修正為「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增訂「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並刪除「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及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增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