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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於113年7月16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特定犯罪之範圍、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納入規範、出入境攜帶或運送貨幣、有價證券、黃金或物品未依規定申報之裁罰、海關查獲違反申報規定物品之扣留、受理申報與通報機關之資料分析與運用、特殊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加重法人責任與新增法人之免責規定、沒收之範圍,以及檢察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控制下交付等規定;另增訂提供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洗錢防制登記與服務能量登錄制度。
       本次修法除回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對我國洗錢防制體系相互評鑑所指缺失及建議,以落實以我國風險為基礎之洗錢防制措施,並針對實務上常見之洗錢犯罪類型及新興洗錢犯罪手法予以規範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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