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第六十五條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第65條條文於113年10月25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三讀通過。此次修法主要考量實施容積管制前的建築容積多大於管制後的法定容積,且此類建築多為921大地震前建造,就現今建築法規標準而言,恐有耐震不足的疑慮,因此,為維護民眾居住安全品質及易於更新整合,修法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對象,從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修正後,將能加速促進改善居住環境並增進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