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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第十六條條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第16條條文於113年11月15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院前於113年7月16日修正之第4條條文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等,因行政院未定上開條文之施行日期,為使該條文得以施行,爰增訂第16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修正之第4條條文及113年11月15日修正之第16條條文,自113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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