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修正第十二條條文
貨物稅條例修正第12條條文於113年11月29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延長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間5年至118年12月31日止,以及不再延長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間。
本次修法延長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的實施期限,對於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照顧身心障礙者行的需求,並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自立生活具有正面助益。另電動公共汽車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已免徵貨物稅,爰不延長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間,以達成「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之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政策目標。
本次修法延長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的實施期限,對於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照顧身心障礙者行的需求,並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自立生活具有正面助益。另電動公共汽車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已免徵貨物稅,爰不延長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間,以達成「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之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政策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