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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7條之1、第7條之2及第7條之3條文於113年12月13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1.具體落實性別平等原則,規範國營事業在組建運動團隊時應維持性別平衡。2.明定輔導相關賽事的運動員工會或團體的成立與獎補助辦法的法源依據,展現政府給予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更為積極的輔導及協助。3.為健全運動產業之發展維護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給予球員安全之競技環境,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予以重罰,並將假球重罰條款適用範圍擴大到台灣運彩未開盤的運動賽事,深化強化防賭機制,補足未納入運彩投注標的重要運動賽事的防賭缺口,進而保障運動產業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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