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第3條、第4條及第7條條文於113年12月13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為兼顧所有原住民之權益,修正後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1人「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之」;副主任委員3人中,其「2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另常務職副主任委員1人「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另各族代表委員改為無給職,並明定本法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為兼顧所有原住民之權益,修正後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1人「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之」;副主任委員3人中,其「2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另常務職副主任委員1人「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另各族代表委員改為無給職,並明定本法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