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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二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98條之2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3年12月20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名冊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所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致不能辯認,應予刪除,期降低冒名提議、連署情事之發生;增訂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收嚇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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