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修正第三十條條文
憲法訴訟法修正第30條條文於113年12月20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
為利憲法法庭判決時,能夠涵蓋多元意見和觀點,本次增訂憲法法庭判決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如參與之人數未達上開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再者,前揭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43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75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80條宣告政黨解散時,亦適用之。另,依本法第12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4分之3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為利憲法法庭判決時,能夠涵蓋多元意見和觀點,本次增訂憲法法庭判決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如參與之人數未達上開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再者,前揭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43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75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80條宣告政黨解散時,亦適用之。另,依本法第12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4分之3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