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刪除第四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財政收支劃分法刪除第四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3年12月20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係為因應地方改制需要、改善地方財政收支結構及區域平衡發展,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分配以公式設算入法,並劃一直轄市及縣(市)分配方式。財政收支劃分法已逾25年未修正,修正條文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有助改善地方財政不足及分配不均狀況,衡平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間之城鄉差距,以落實地方財政自主。
本次修正係為因應地方改制需要、改善地方財政收支結構及區域平衡發展,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分配以公式設算入法,並劃一直轄市及縣(市)分配方式。財政收支劃分法已逾25年未修正,修正條文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有助改善地方財政不足及分配不均狀況,衡平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間之城鄉差距,以落實地方財政自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