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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        證券交易稅條例(下稱本條例)修正第2條之2及第12條條文於113年12月31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一、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為1.5‰(下稱當沖降稅)之施行期限延長至116年12月31日止。二、刪除證交稅繳款書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為提升證券市場交易量能及流動性,並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意願,106年4月1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條例第2條之2,自106年4月28日起至107年4月27日止實施當沖降稅;107年及110年間2次延長當沖降稅措施至去(113)年12月31日。投資人對於該項措施能否再次延長施行存有疑慮,恐對市場穩定造成負面影響,爰基於政策穩定、降低投資人不確定性之臆測等考量,本次修法再次延長施行期限3年,對於維持證券市場交易動能、減低證券市場不確定性,及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應有正面助益。另刪除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應可有助於減少實務作業困擾,並降低引發徵納雙方爭議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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