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條文於114年1月7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係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另修正國訓中心因業務必要取得或使用公有財產之方式,修正國訓中心業務範圍,得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修正董事、監事消極資格並刪除其續聘次數限制,同時因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修正,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本次修正後可配合國訓中心實務運作需要,有利於培養我國運動競技實力。
本次修正係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另修正國訓中心因業務必要取得或使用公有財產之方式,修正國訓中心業務範圍,得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修正董事、監事消極資格並刪除其續聘次數限制,同時因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修正,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本次修正後可配合國訓中心實務運作需要,有利於培養我國運動競技實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