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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增訂第19條之1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4年1月7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增訂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修正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之業務範圍及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之限制等規定。
       本條例修正後,可提供完善行政後勤支援,為國家運動選手打造更好的競爭條件,誕生更多優秀運動選手並提升國際競爭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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