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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修正第四條條文        外役監條例修正第4條條文於114年1月7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本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將監獄受刑人之外役監遴選積極資格適度放寬,修正前規定至少要服刑逾三分之一刑期,累犯逾二分之一刑期;且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之資格,修正後規定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3個月,且3年內符合陳報假釋之資格。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將有利於受刑人於服役期間,得以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未來出獄後亦因提早社會化而能儘速融入社會,以符外役監設立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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