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菸酒稅法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菸酒稅法刪除第21條條文;並修正第18條、第19條及第23條條文於114年1月7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菸酒稅法刪除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加徵滯納金規定等,回歸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並將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之倍數修正為「3倍以下」,另配合91年廢止菸酒專賣刪除罰則規定。俾利稽徵機關衡酌據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並檢討刪除不合時宜之罰則、修正滯納金規定與稅捐稽徵法規範一致。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