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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修正第五十四條條文        土地稅法第54條條文於114年1月7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將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固定罰鍰之規定,修正為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以下,俾利稽徵機關衡酌據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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