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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修正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        使用牌照稅法修正第29條、第30條及第31條條文於114年1月7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將未依法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違法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新購、新進口、新裝配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違法使用道路,以及違法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等處罰規定之罰鍰裁處倍數,由固定罰鍰規定分別修正為應納稅額1倍以下、2倍以下,俾利稽徵機關衡酌據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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