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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增訂第50條之1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4年1月21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法明定,獵捕野生動物全面禁用獸鋏、炸藥或其他爆裂物;原住民族可基於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並增訂備查制;原住民族未經許可的狩獵行為全面除罪化,免受刑事追訴,僅處行政罰,並保留首次不罰之規定;野生動物逸失其飼主應負通報圍捕之責,以及圍捕費用由飼主負擔等規定。上開修正,期能保護野生動物資源永續,並兼顧尊重原住民族狩獵權之傳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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