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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       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05條之3及第205條之4條文;並修正第205條之2條文於114年10月17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係為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意旨,其重點包括明定對於可能損害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之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處分,以報請檢察官許可為原則,逕行採取為例外,並增訂逕行採取處分之事後審查程序;另明定許可書應記載之事項、執行方式及逾期之效果;此外,為保障受採取人之權益,並明定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逕行採取處分之救濟程序。
      本法修正施行後,將可完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的必要處分所應踐行的程序,兼顧有效取證及人權保障,並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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