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92條之2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4年10月28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加重無照駕駛罰則,機車駕駛人最高處新臺幣(下同)36,000元,汽車駕駛人最高處60,000元,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汽車使用非原型式排氣管不依規定申報異動登記者,加倍處罰至3,600元,並責令於15日內檢驗,公路監理機關得收取檢驗費用,逾期15日以上者將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2個月以上者,將註銷其牌照;汽車駕駛人體格或體能變化有不合規定情形,應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且公路主管機關為查核汽車駕駛人患有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體格或體能變化情形,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資料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期能透過前開提高無照駕駛等違規行為之罰鍰額度等行政措施,有效解決國內無照駕駛、改裝車噪音等日益嚴重問題,並確保駕駛人身體與體能狀況足以安全駕駛,以保障自身及用路人行車安全等。
本次修正重點:加重無照駕駛罰則,機車駕駛人最高處新臺幣(下同)36,000元,汽車駕駛人最高處60,000元,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汽車使用非原型式排氣管不依規定申報異動登記者,加倍處罰至3,600元,並責令於15日內檢驗,公路監理機關得收取檢驗費用,逾期15日以上者將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2個月以上者,將註銷其牌照;汽車駕駛人體格或體能變化有不合規定情形,應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且公路主管機關為查核汽車駕駛人患有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體格或體能變化情形,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資料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期能透過前開提高無照駕駛等違規行為之罰鍰額度等行政措施,有效解決國內無照駕駛、改裝車噪音等日益嚴重問題,並確保駕駛人身體與體能狀況足以安全駕駛,以保障自身及用路人行車安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