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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114年10月31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
      條例中明確規範重建經費上限新臺幣300億元,採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專用於災區復原重建,並指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花蓮縣政府則為執行機關。重建項目涵蓋農業復原、電力系統、電信系統、家園及公共設施、水利設施、道路及交通、環境衛生、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等,以及其他經認定有必要的項目。另淹水救助以實際受災戶數為對象,不受一門牌一戶限制;又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重建工作,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最後並規定施行期間原則自公布日施行至116年3月31日為止,惟涉及解決潰壩與堤防加固、河川系統性治理等項目則延長施行至119年12月31日止。
      此條例制定,期望透過專款專用,有效且迅速推動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區各項復原與重建工作,讓馬太鞍溪地區能夠早日恢復昔日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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