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       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32條之1、第37條之2及第37條之3條文;並修正第30條及第32條條文於114年11月14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係為增訂中央對地方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應依地方財力等級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不得低於過去10年同財力等級縣市、同類型計畫之平均值;經核定後之跨年度延續性計畫型補助款,非經地方政府同意不得任意終止或變更補助金額。另中央政府給予各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核列數等。惟行政院於114年12月15日決定「不予副署」本次修法,故總統未公布本法案。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