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修正第十一條條文
發展觀光條例修正第11條條文於114年11月14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1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另為避免對較無環境疑慮之小型或自用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課予高強度環境影響評估義務,增訂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或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者。
旨揭條文修正施行後,期能兼顧能源發展與國土保育,以維護國家級景觀之完整性。
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1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另為避免對較無環境疑慮之小型或自用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課予高強度環境影響評估義務,增訂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或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者。
旨揭條文修正施行後,期能兼顧能源發展與國土保育,以維護國家級景觀之完整性。
